咸陽律師事務所為您分享民事訴訟一審流程。
(一)訴前準備工作
1、訴前財產保全
(1)管轄法院選擇:擇優選擇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
(2)訴前保全期間: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時,并需要在實施保全后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請訴訟。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財產線索的查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通過貸款調查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查找債務人銀行賬號、房產、土地、股權等信息;
②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信息等;
③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債務人工商登記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以及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④通過房產、土地、車輛登記部門查詢債務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所有權等情況;
⑤通過證券、債權登記結算機構等查詢債務人持有股票、債券等相關情況;
⑥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有關公共查詢平臺查詢債務人持有知識產權情況;
⑦通過其他網絡平臺、媒體等查找債務人財產信息;
⑧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點和資金流向查詢應收賬款。
(4)財產保全所需材料
①財產保全申請書(詳見附件1),加蓋公章、人名章,一般法院一份即可,如果法院審判部門和保全部門要求增加的,可根據法院要求增加提供;
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的復印件,同保全申請書份數;
③主體資料及授權,具體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證合一),加蓋公章;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詳見附件2),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3),加蓋公章及人名章/簽字;
④擔保函原件一份,一般情況下,貴行自行出具的《法院財產保全函》(詳見附件4)即可;
⑤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2、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是否約定了仲裁或管轄法院,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還要注意標的金額是否超過基層法院的受理范圍,應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3、確定訴訟主體
一般情況下為合同相對方,包括保證人、擔保人為被告,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訴訟主體為非合同訂立方的情況:
(1)簽訂合同的是分公司,可以考慮將母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被告為一人公司的,可以考慮將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3)借款人為個人的,可以考慮以夫妻共同債務將其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4)已死亡的自然人或被注銷的公司可以將已死亡公民或已注銷公司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在遺產繼承情況不明的情形下,應列已死亡自然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5)供應鏈金融業務中,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將核心廠商、倉儲方、運輸方等一方或多方列為共同被告,分別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6)在應收賬款質押業務中,應當將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借款人、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
(7)在保理業務中,如果無法將融資方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同一案件中列為共同被告,可以根據融資方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信用狀況等綜合分析確定被告;
(8)刺破法人面紗: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情況下,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實際情況,列公司股東直接為被告。適用條件:
①公司法人設立合法且取得獨立人格;
②公司股東客觀上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
③股東的控制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④股東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否認法人人格。
(9)在隱名代理(間接代理)中,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貴行訂立合同的情況,如果貴行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則可直接列被代理人為被告,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貴行的除外;
(10)債務轉移發生后,列債務受讓方為被告。
4、確定案由
案由是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體現,比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等。在確定案由時如果《案由規定》中沒有對應的案由,可以寫上一級案由。
5、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的確定應當明確、具體。在涉及金融債權的債務糾紛案件中,訴訟請求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第 一項訴訟請求一般為主債權本金。借款糾紛中,以起訴時的本金余額為標的。票據和信用證案件中,如果起訴時已發生墊款,則以墊款本金為標的:如尚未墊款的,則應以敞口金額為標的,要求被告追加保證金至足額。訴訟程序中,發生墊款后立即以墊款金額為標的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并載明要求支付利息(罰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第二項訴訟請求一般為利息,應載明暫計至起訴前某日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并載明要求支付至實際清償日止。如果法院有進一步的要求,可以考慮在本項訴訟請求中載明利息、罰息和復利應按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資合同)的約定計算;
(3)第三項訴訟請求一般為違約金,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情況、方式計算;
(4)如果有擔保物權需要在訴訟請求中要求法院判決享有優先受償權。表述如“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在某某(債權)范圍內對被告某某(抵押人)所有的坐落于某處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5)如果有保證人的,應載明由保證人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者連帶清償責任;
(6)訴訟請求的變更的期限: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申請,二審階段為了保護當事人利益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6、訴訟時效、保證期間證據的完善
(1)訴訟時效:對債務人及擔保人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可因貴行向債務人、擔保人、保證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函(須有書面材料佐證銀行權利主張已送達義務人,如經對方簽字或公證送達),或借款人書面提出還款計劃、雙方重新簽訂協議、債務人還款等承認債權的行為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抵質押權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主張,保證權利應在保證期間主張。如果已經起訴再撤訴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撤銷案件生效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
(2)超過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的應對措施: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采取債務人、擔保人及保證人主動承認債權或口頭(應以錄音等形式取得證據)、書面承諾還款。在未取得上述證據時不得起訴。
(二)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準備
(1)民事起訴狀(詳見附件5),加蓋公章、人名章,按照被告人數+1的份數提交;
(2)證據目錄和證據的復印件,同起訴狀份數;
(3)原告主體資料及授權,具體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證合一),加蓋公章;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詳見附件2),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3),加蓋公章及人名章/簽字;
(4)被告主體資格:被告是個人的,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是法人單位的,提供被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在企業信用信息網上打印企業信息。
2、立案時間
每個法院立案時間不一樣,尤其是下午時間差別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審結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時間。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貴行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內提起上訴。
4、訴訟費用繳納
法院受理案件同時,一般會出具訴訟費交費通知單,要求貴行在七日內到法院窗口或農行網點或登錄審判信息網或使用農行APP、微信掃碼等方式繳納,逾期未繳納按自動撤訴處理,成功交費后及時換取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專用憑證。
5、財產保全的材料與期間
(1)保全材料同訴前財產保全;
(2)保全時間:一審法院受理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保全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48小時作出保全裁定。
6、送達地址確認
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
7、拒收法律文書
(1)法律程序:債務人拒絕接收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所郵寄的起訴狀副本/傳票/判決書,導致法院需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2)公告期限: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應對策略:第 一,落實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明確債務人的送達地址,并及時將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交法院;第二,確認債務人的地址,與法院共同上門送達法律文書。債務人若當面拒收的,可依法留置送達。第三,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時即約定送達地址。
(三)管轄權異議程序
1、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法律程序
債務人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例外情形
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四)庭審程序
1、開庭審理: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1)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 一,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第四,宣讀鑒定意見;第五,宣讀勘驗筆錄。
(2)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的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
(3)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當事人舉證完畢后,如發現一方或雙方對自己的某些主張沒有舉證,審判長應告知其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若當事人對某些主張不能當庭舉證,確有理由的,審判長應宣布在庭審后寬限日內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開庭時進行質證。逾期不提交,視為不能舉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庭審后發現有利的證據,要及時提交合議庭,要求開庭質證。
3、法庭辯論
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后再繼續調解。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宣告判決。
5、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五)裁判結果
1、調解、和解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且協議內容系雙方自愿,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2、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3、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4、裁定不予受理。
(六)一審審限
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1、普通程序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簡易程序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3、不計入審限事項
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