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跟咸陽律師事務所來看一個案例。
甲和乙是同村人,乙向甲借了10萬塊錢,說是去外地投資搞生意。乙在支付了3個月利息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后來電話也打不通了。甲越等約焦急,尋思著只能去法院解決了,于是把乙告上法院。但是打官司這個過程也讓甲很著急,想著這么簡單一個案子,個月也沒搞完。就此,甲咨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為借款人消失了,這個官司打起來就比一般的案子復雜。
為什么呢?咸陽律師事務所指出,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法院要將相關訴訟文書送達被告方。如果,法院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那必須進行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場所張貼,在報刊、電視臺、網絡上登載公告等辦法,通知受送達人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受領法律文書或參加訴訟事項的送達方式。
公告會消耗較長時間,比如副本公告送達2個月、判決書公告送達2個月、上訴狀副本公告送達2個月、二審判決書公告送達2個月。
那么如何避免發生上述情況呢?
咸陽律師事務所教大家一招:只需雙方在借條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下圖為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咸陽律師事務所指出,如果雙方在借條里約定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便可用專遞的方式,郵寄至雙方約定的送達地址,如當事人拒收或退回該郵件,直接視為已送達!出借人再也不用擔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機拖延訴訟期限,逃避債務的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