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怎么一回事?咸陽律師事務所帶您來看。
不久前,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一、案情回顧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將自己車鑰匙交給蔣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二、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鑒定,蔣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該案是蘇州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三、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咸陽律師事務所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四、提醒
咸陽律師事務所在這里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