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2021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對撫養權的歸屬設置了三個階段,增強了實踐中的操作性。
但你知道審判實踐中,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一方生活嗎?
筆者給大家詳細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筆者提醒,在離婚訴訟中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要盡量從以上所述的法定情形中舉證證明,主張才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旦民事調解書中或者判決書中確定了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撫養權呢?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想要變更已確定歸屬的孩子撫養權并非那么簡單。在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必須舉證證明符合上述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然如果一方有賭博的惡習,或者一方喪失生育能力且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法院也會酌情考慮,但也必須舉證證明上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