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監護權系指基于檢查、保全和安全之目的,對人或物進行照看和控制,涵蓋法定監護以及實際照顧兩部分內容。我國《婚姻法》和《民法總則》均未對撫養權的概念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只是籠統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忽略了撫養權的具體內容。一般認為,撫養是指長輩對于晚輩、長者對于幼者的養育和扶助,側重于物質上的供養。???監護權和撫養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其一,對象不同。監護權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而撫養權的對象為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二,內容不同。監護權側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教養,而撫養則強調供養費用的給付。其三,責任不同。當未成年人構成侵權時,監護人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撫養人則不必須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撤銷監護權只是父母因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而被依法撤銷監護資格,即使父母的監護資格被撤銷,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關系并未完全終止,父母仍應承擔支付子女撫養費用等撫養義務。
同時,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慮待老人;《婚煙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 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問題在于,父母因未盡相應職責而被撤銷監護權之后,其是否還享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否應當有條件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