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怎么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 進行催告。催告之后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8、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一是置業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置業者有權退房。
二是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2、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4、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5、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6、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標準。
以上情形,前三種是出賣人不能證明達到交付條件,后三種是出賣人根本性違約,而且這些事實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證明的。
此外,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置業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比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置業者與開發商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